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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做好2011年粮食流通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做好2011年粮食流通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津粮综〔2011〕21号)


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粮食流通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认真做好我市2011年度粮食(含油脂,下同)流通统计年报编制工作,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全市各类粮油企业的购、销、存等环节的流通基本状况,为粮食宏观调控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相关粮食政策的规定,如实反映粮食流通情况
  2011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的各项指标,必须严格按照《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相关粮食政策的规定如实进行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杜绝漏报和重复统计。
  (一)粮食、油脂收支平衡表。各单位要严格区分购进、销售、库存和进出口等指标,根据业务发生的实际情况,确定品种、性质和数量,分类统计。各项统计指标的年度数据要和月度数据相互衔接,特别是粮油省际间流向年报表合计数要与津粮01、02、03、04、07表中“市外”合计数相一致。
  (二)企业基本情况年报表。各单位要把辖区内纳入日常统计范围的粮油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企业性质、主业类型及粮食经营量等信息详细填报到国粮22表中。企业名录中反映的国有企业、重点非国有企业、重点转化用粮企业的购销存数量合计必须与津粮01、03、04表相应的年报数一致,食用油企业的购销存数量合计必须与津粮07表的年报数一致。各单位要认真填报国粮22表,并告知企业,此表将作为企业承担国家调控任务、政策性粮油收储和竞价拍卖的资格审核条件之一,单位名称必须与参加竞价拍卖所报名称一致。同时,根据企业基本情况年报表填写情况,填报粮食经营和转化企业单位数年报表(国粮12表)。
  (三)杂粮情况年报表。为了解杂粮购销存情况,按照国粮局通知要求,各单位要将津粮01、03、04表“其他粮”中的高粱、大麦、谷子、绿豆、红小豆、马铃薯单独区分出来,将其收支存填报到附表(杂粮)中,数量要与年报表“其他粮”保持一致。
  二、加强审核,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各单位要加强对年报资料的审核和指导,各项统计数据必须以实际业务发生为依据,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审核、编制,保证数据全面、准确。各地在编制统计年报过程中,如对统计口径、指标衔接等存在疑问,请及时与市粮食局综合处联系(电话:27121167),确保年报汇编工作如期完成。各单位汇总上报的年报资料必须经本单位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方可报出。年报一经报出,经市粮食局审核汇总后,即为定案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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