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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做好天津市2011年度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做好天津市2011年度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通知
(津粮综〔2011〕22号)


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
  为加强粮食宏观调控,做好我市粮食总量平衡工作,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调〔2011〕197号)要求,现就开展我市2011年度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要严格执行《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市局确定的调查范围和对象认真组织开展调查工作,不得缩小调查范围和减少调查样本数量;要科学制定调查样本,以家庭实际收入水平、消费支出实际情况等指标作为参数,选择当地不同水平的家庭作为调查对象,中等水平调查对象的抽样比例要高;要积极协调和沟通区县各有关部门,尤其要做好与本区县统计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工作。对2011年度粮食、油料的产量,当年人口数量(包括户籍和外来常住和流动人口)都要以本区县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调查人员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抽查样本各项基础数据的采集,确保调查样本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在由样本数据推算总体数量时要注意推算方法的科学性,对汇总数据要仔细加以审核、评估,特别要注意与上年调查数据和相关部门统计资料的比较、衔接;各区县要根据调查结果认真撰写调查报告,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调查结果和分析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粮食局。
  二、调查内容
  (一)农村居民粮食(食用油)收支情况调查。主要调查农户粮食(油料)产量,农村居民粮食(食用油)、粮食半成品、熟食品、豆制品和糕点类的购买量、消费量和农户存粮、存油等情况(见基础调查表1)。
  (二)城镇居民口粮(食用油)收支情况调查。主要调查城镇居民成品粮食(食用油)、粮食半成品、熟食品、豆制品和糕点类的购买量、消费量和居民存粮、存油等情况(见基础调查表2)。
  (三)粮食(食用油)加工企业收支情况调查。主要调查未纳入定期报表统计范围的粮油加工企业粮油购进、加工(精炼)、成品粮油销售和库存等情况(见调查基础表3)。
  (四)粮食(食用油)批发零售企业收支情况调查。主要调查未纳入定期报表统计范围的粮油批发零售企业(含超市、城乡农贸市场粮油经营摊位、农村集市、粮食批发市场、粮食专卖店)的粮油购进、销售和库存等情况(见基础调查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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