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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粮食收购企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粮食收购企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津粮市场〔2011〕33号)


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粮食收购企业管理,规范粮食收购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市粮食局决定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对全市粮食收购企业开展2011年度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时间
  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于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对本区县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收购企业开展2011年度核查工作。
  二、核查内容
  (一)全面核查已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企业2011年度粮食收购情况。其中包括收购的区域、品种和数量等内容。
  (二)核查粮食收购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有关情况等。
  三、核查程序
  (一)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企业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粮食收购许可证”和“2011年度粮食收购企业申报核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属地区县粮食局(粮办室)办理年度核查手续。
  (二)对年度核查合格的收购企业在 “粮食收购许可证”副本上加盖核查章;“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编号要严格执行天津市粮食局(津粮市场〔2004〕36号)文件规定。
  (三)年度核查工作结束后,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要将核查工作小结及2011年度粮食收购企业核查情况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于2012年4月10日前上报市局市场管理处。
  (四)逾期未办理年度核查或核查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并收回“粮食收购许可证”。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2011年度 “粮食收购许可证”核查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区域内粮食收购企业的核查工作。
  (二)对粮食收购企业申报的核查表,要认真仔细核对,并深入重点企业进行核查,确保申报资料准确、真实。

  附:
  1、2011年度粮食收购企业申报核查表(略)
  2、2011年度粮食收购企业核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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