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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九)基层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农村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开展以应急预案到村、风险调查到村、科普宣传进村为主要内容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加强气象信息联络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气象信息传输、灾情收集报告、科普宣传等方面的作用。
  (十)基础设施及通讯网络能力建设。加快市、县(市)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中心建设步伐,提高通讯网络保障能力,建立市、县(市)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可视化会商系统和现代化业务平台,夯实气象防灾减灾基础。力争在“十二五”末把昆明市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中心建设成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区域性国际化气象培训中心和气象防灾减灾技术交流平台。
  (十一)气象防灾减灾信息共享能力建设。各级气象部门要及时向气象灾害涉及地区和部门提供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气象部门提供有关水情、灾情等监测信息。完善气象、农业、林业、水务、滇管、环保、国土、民政、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卫生、安监、旅游、电力等相关部门气象防灾减灾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建立全市统一的气象防灾减灾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四、加强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的保障措施
  (十二)建立健全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气象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加挂县(市)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和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牌子,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气象部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级政府要将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列入年度目标管理及考核和督办项目,对工作推进不力、任务完成不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问责。
  (十三)切实加大气象防灾减灾投入。县(市)区发改部门要把气象防灾减灾列入本级总体规划和“十二五”专项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把气象防灾减灾所需基本建设和设备设施投资及运行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优化整合农业、林业、水务、国土、滇管、环保、民政、扶贫等相关部门的防灾减灾资金投入,使有限的资金在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中发挥最大效益。本着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鼓励和引导企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资金投向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
  (十四)切实加强气象防灾减灾科技支撑。加强气象防灾减灾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大力研发、引进和推广气象防灾减灾先进实用技术,充分发挥气象科技在防灾减灾工作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市、县(市)区科技部门每年要从科技经费中安排必要的科研经费支持气象防灾减灾的应用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十五)切实加强气象防灾减灾法制化、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气象防灾减灾地方性法规规章,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昆明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气象防灾减灾有关国家和地方标准,积极参与国家、地方气象标准的制定工作。加强法制教育,严格依法行政,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促进气象防灾减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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