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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转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游泳场馆电器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转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游泳场馆电器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津教委〔2011〕114号)


各区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市教委直属学校:

  为加强学校游泳场馆的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游泳场馆发生安全事故,现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游泳场馆电器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津安办〔2011〕4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强化学校游泳场馆的安全管理

  各学校要完善游泳场馆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管理,强化游泳场馆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特别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确保各类用电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对水过滤容器设备进行检测;水质定期检测、化学药品存放使用台账健全;大功率电(锅炉)加热设备的安全使用检修检测保障系统运行完好;各类消防设施设备健全有效;做到游泳救生、电工、水质检验、压力容器等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二、进一步明确学校游泳场馆的安全责任主体

  各学校法人是学校游泳场馆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游泳场馆运行中各安全管理环节,要有明确清晰的责任主体,需确定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学校的游泳场馆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已经对外出租的游泳场馆,要有租赁风险评估、安全预案,和明确的承租安全责任。同时,要定期对承租方依法认真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承租方的经营监督管理。

  三、立即开展学校游泳场馆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各单位、各学校要在前期开展全面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基础上,从即日起,立即对本校的游泳场馆进行专项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内容包括对压力容器、加热管道、过滤设备、消毒物品投放及专项应急处置预案等。对查找出的隐患,要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措施,立即整改,坚决防止发生校内安全事故。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要制定严密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按隶属关系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市教委将在适当时候对各单位专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1.关于加强本市游泳场馆电器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略)
  2.天津市学校游泳场馆安全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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