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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十五、市商务局

  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监督管理生猪屠宰活动,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承担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认定标准和考核管理办法并对示范区实行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承办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市卫生局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预警工作;依法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检验技术工作;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事故信息的收集、报告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和现场处置工作;依法开展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负责对公共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单位进行监督、监测工作;协助市食安办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开展相关营养膳食的宣传、教育、普查和指导;承办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市工商局

  负责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负责流通环节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的食品流通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191号)中涉及工商部门管理职责的相关规定,对食用初级农产品加工经营活动、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小作坊、市场内和食品经营场所现场制售以及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承办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市质监局

  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及生产许可工作;组织辖区内生产企业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拟订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制度;监督管理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生产地与销售地相分离的生产加工企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191号)中涉及质监部门管理职责的相关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小作坊进行监督管理。承办市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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