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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南府办〔2011〕2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已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市食安办)

  作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市食安委的日常工作及交办的其他事项。组织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政策、措施及解决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建议。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责任,重点负责分段监管容易出现的监管空白、职责交叉等方面的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各环节监管措施的无缝衔接。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市食安委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市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负责检查、考核评价。指导协调县(区)、开发区食品安全工作。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专项行动。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监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拟订全市食品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信息和舆情管理工作,组织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评估。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负责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和上报。开展有关食品安全对外交流与合作。承办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相关任务和事项。负责向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我市食安委工作情况、食品安全各专项工作情况、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情况。

  市食安办不取代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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