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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实施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预核定调整的条件
  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申请认定。对人员增减数超过原预核定时认定失业人员25%以上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企业申请认定的当月调整预核定并通报同级国家税务机关,年度内以后月份发生变化的不再调整。
  二、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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