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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及工作流程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及工作流程的通知
(苏府〔2011〕165号)


平江、沧浪、金阊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现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订的《苏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及工作流程》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苏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及工作流程

  一、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一)市房屋征收部门(市住建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下一年度房屋拟征收计划(一般在每年度10月份上报),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共利益界定的六种情形,拟定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二)市房屋征收部门(市住建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市规划、市国土资源等部门就拟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进行会商,形成书面材料。
  (三)市房屋征收部门(市住建局)将拟定的房屋征收年度计划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委。涉及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旧城区改建的项目,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四)市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二、房屋征收决定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政府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意见(含规划红线图等材料)、国有土地性质证明材料。
  (二)市房屋征收部门(市住建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九条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市房屋征收部门(市住建局)确定征收范围并委托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初步摸底调查,并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采样评估。
  (四)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市住建局)书面通知国土、住建、规划、公安、工商、司法、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房屋析产、买卖、赠与、租赁、抵押,土地使用权变更、抵押登记,户口迁入或者分户,房产公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五)市房屋征收部门(市住建局)或者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发现有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市住建局)移交市规划局进行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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