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体发﹝2011﹞20号)
各区县(市)文体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将《沈阳市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宣传贯彻。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沈阳市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队伍建设和组织管理,进一步维护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权利与义务,积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全民健身条例》和《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和实施对象是:凡属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体育技能传授、锻炼指导、组织管理的各等级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
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参照本办法。
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社会体育组织及场所,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工作,具体配备标准由市体育局另行规定。
第四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行使以下职责:
(一)进行体育技术技能的传授、教学、训练;
(二)进行体育健身知识与方法的讲授、培训、指导、咨询;
(三)进行社会体育活动的宣传、组织和协调,开展健身活动。
第五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常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热心为群众健身服务;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三)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有计划合理地安排指导工作,对接受指导者的安全和身心健康负责;
(四)严禁进行封建迷信、帮会、赌博、色情或其它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活动;
(五)协调好社会体育活动与各个方面的关系,不得影响工作、生产或居民的生活和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