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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体发﹝2011﹞20号)


各区县(市)文体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将《沈阳市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宣传贯彻。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沈阳市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队伍建设和组织管理,进一步维护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权利与义务,积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和实施对象是:凡属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体育技能传授、锻炼指导、组织管理的各等级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
  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参照本办法。
  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社会体育组织及场所,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工作,具体配备标准由市体育局另行规定。
  第四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行使以下职责:
  (一)进行体育技术技能的传授、教学、训练;
  (二)进行体育健身知识与方法的讲授、培训、指导、咨询;
  (三)进行社会体育活动的宣传、组织和协调,开展健身活动。
  第五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常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热心为群众健身服务;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三)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有计划合理地安排指导工作,对接受指导者的安全和身心健康负责;
  (四)严禁进行封建迷信、帮会、赌博、色情或其它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活动;
  (五)协调好社会体育活动与各个方面的关系,不得影响工作、生产或居民的生活和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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