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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报送2011年度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报送2011年度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通知
(鲁府法函〔2011〕39号)


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度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的通知》(国法复函〔2011〕569号)的要求,为做好2011年度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期间

  本年度的统计期间为2010年12月10日至2011年12月10日。

  二、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

  1、所有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化解的行政争议,都应纳入统计范围。例如未予立案但通过行政复议人员调解解决争议的情形。

  2、针对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无论是否合并审理,作为不同的案件分别统计。

  3、同一行政机关针对同一申请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因其违反不同的法律规范分别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申请人针对不同的行政处理决定分别申请行政复议的,作为不同的案件进行统计。

  4、不同申请人针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作为不同的案件分别统计;不同申请人针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共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各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不同的,作为不同的案件进行统计。

  5、同一申请人针对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多个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行政复议申请的,作为一个案件进行统计;同一申请人针对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先后提出多个相互无关、可以分割的行政复议申请的,作为不同的案件进行统计。

  6、多名申请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后诉讼到人民法院的,参照当地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时计算案件数量的做法,计算案件数量。

  三、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

  1、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填报数据为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一审的案件情况。

  2、法院立案并制发应诉通知书的,计算行政应诉案件数。

  3、法院针对同一事项的多名原告分别立案的,按照法院立案数量计算行政应诉案件数量。

  4、市中院立案后指定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应按两个诉讼案件进行统计。

  5、二审、再审案件不在统计范围内,但在分析报告中应当注明数量并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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