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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敬老院各类建筑应当根据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生活需要进行设计,并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

  (三)具有开展日常工作所必需的居住用房和辅助用房。每名五保对象居住用房不小于6平方米。辅助用房要设置办公室、厨房、餐厅、储藏室、活动室、医疗室、浴室和公厕等,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建设用于康体保健、文体娱乐等方面的功能室,配备必要的农副业生产基地。

  (四)敬老院建设至少要做到“六通”,即通电、通水、通路、通电话、通电视、通网络。

  二、规范落实农村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人员配备

  由各级人民政府利用国有资产建设的乡镇敬老院,是社会公益性机构,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农村敬老院,供养对象50~100人的至少核定3名管理人员;100人以上至少核定4名管理人员。其余服务人员根据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按照与在院供养对象比例不低于1:10的比例配备,所有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积极探索政府举办敬老院管理新机制,对敬老院实行院长委派管理。

  三、进一步加大农村敬老院事业的资金投入

  敬老院所需建设资金以及人员工资、办公及维修等管理经费由乡镇财政预算安排,县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条件较好的地区要逐步推行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敬老院管理资金保障力度,敬老院管理人员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执行,服务人员的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有工作人员加班按有关规定享受加班费,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从2012年起,按核定的敬老院工作人员数及各地单位公用经费预算标准落实办公经费;各级财政以及民政部门每年应当从本级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用于支持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和维护。

  四、积极支持农村敬老院探索建立运营新机制

  鼓励基础条件较好的敬老院整合提升为当地集五保供养、社会寄养、老年服务、残疾康复等功能于一体的新型农村敬老院(养老服务中心),拓展服务内容,满足社会需求,同时农村敬老院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农副业生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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