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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厅“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和“六五”普法调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厅“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和“六五”普法调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环法发〔2010〕1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区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自治区环保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和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开展“六五”普法规划理论与实践研究征文活动的通知》精神,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环保部办公厅分别于2010年2月20日和2010年3月18日先后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区“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和“六五”普法调研工作的通知》(新治办〔2010〕7号)和《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0〕278号);依照自治区安排部署,为切实抓好环保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我厅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了《自治区环保厅“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和“六五”普法调研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你们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环保厅普法领导小组将依照工作安排,对各地州市环保局“五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和验收,并对各地的抽查、检查、验收情况结果进行通报。

  联 系 人:依明江

  电 话:0991-4165397

  邮箱地址:yimj@xjepb.gov.cn

  二○一○年四月八日

  自治区环保厅“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和“六五”普法调研工作实施方案
(2010年4月2日)

  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开展“六五”普法规划理论与实践研究征文活动的通知》、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区“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和“六五”普法调研工作的通知》(新治办〔2010〕7号)和国家环保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0〕278号)等通知要求,为保障全区环保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和“六五”普法规划调研工作的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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