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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和晋政发[2010]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17.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要加强与气象、国土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加强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自然灾害的预测、预报、预警、预防工作。各企业发现事故征兆和遭遇极端天气要立即发布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8.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严格执行事故报告规定,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启动预案,立即自主抢救,防止事故扩大。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不得因遇到险情时组织撤离,而给予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任何处分或予以打击报复。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9.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的有关地方标准,提高企业安全标准和从业人员准入门槛。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订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0.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逐步提高准入门槛,把产业政策、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管理、装备和人员素质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产业政策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1.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规范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培训考核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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