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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和晋政发[2010]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12.加强监管能力保障建设。扎实开展“安全乡村(社区)”创建活动,提高基层安全监管能力。进一步加强监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安全监管人员,加强业务能力培训,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支撑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与装备配备相关标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0〕84号)规定的标准,为安全监管部门配备监管检查装备设备,提高监管装备水平。
  13.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除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的外,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4.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尘、排水、防火、防爆、防瓦斯等有害气体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发现建设项目与设计有重大变更,未重新审批的,要依法从重处罚。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参与工程建设相关工作。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5.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多提合理化建议,积极参与和监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举报,严厉打击瞒报事故等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16.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抓紧建设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抓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形成市、县(市、区)二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区域、骨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加强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建立市级安全生产救援物资储备库,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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