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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我区典型乡镇饮用水水源地技术划分报告审查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我区典型乡镇饮用水水源地技术划分报告审查工作的通知
(新环防发〔2010〕35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自治区环科院:

  我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规定和环保部的有关要求,在全区组织开展并完成了各县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目前,各市、县政府已编制完成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并依法将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技术报告转我厅审查(除哈密地区、博州、和田地区、石河子市外)。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方式

  此次审查采取分阶段,以地州市为单位分批召开技术审查会方式,逐一对各县(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进行技术审查(乌鲁木齐市技术报告审查已完成)。

  技术审查会由污染防治处主持,自治区环科院为技术报告审查专家组组长,水利厅专家为专家组副组长,国土资源厅、卫生厅专家和我厅相关处室等构成专家组成员,被审查的地州市环保局及所属各县市环保局的有关人员参加。

  二、审查程序

  (一)被审查的地州市环保局简要汇报辖区各市、县《技术报告》,各市、县环保局进行补充。

  (二)技术审查专家组进行询问和技术审查(如对技术报告有疑问进行现场核查),形成并宣读技术审查专家组意见(初稿)。

  (三)自治区环科院在审查会后2日内对所审查的技术报告和技术审查专家组意见进行整理形成技术审查专家组意见(最终稿),报环保厅,同时将意见反馈各地州市环保局及相关市、县环保局。

  (四)各地州市环保局和相关市、县环保局要按照反馈的最终意见对《技术报告》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技术报告》报经自治区环科院核实后,由环科院报我厅。

  (五)污染防治处会同规划财务处起草对相关地州市各市、县《技术报告》的审批意见(代拟稿),报经厅领导同意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审查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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