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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1〕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对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今年全面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基本制度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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