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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鲁克沁--红连原油集输管道工程试运行申请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鲁克沁--红连原油集输管道工程试运行申请的复函
(新环自函〔2010〕739号)


中石油吐哈油田分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对鲁克沁--红连原油集输管道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试运行的函》收悉,经研究后,函复如下:

  一、鲁克沁--红连原油集输管道工程已按环评及其批复的要求落实了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和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具备了投入试运行的条件,原则同意该项目投入试运行。

  二、在试运行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项目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监测与调查工作,并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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