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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工作的实施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工作的实施意见
(焦政文〔201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办事的原则。从维护职工利益出发,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工作。
  (二)坚持全面规划、循序渐进的原则。摸清应建应缴单位底数,制定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工作计划,分阶段逐步推进。
  (三)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的原则。按照工作计划,明确阶段性工作重点,根据单位性质分类推进,确保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工作取得实效。
  二、工作目标
  到2013年,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全员(包括在编人员、聘用人员、临时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普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达到80%以上。
  三、总体要求
  (一)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率先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全员覆盖。没有建立或没有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2012年6月底前要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的缴存比例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一步到位有困难的,对聘用人员和临时人员可延期到2013年底前建立。具备条件的单位,可逐步提高缴存比例。
  (二)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在2012年底前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的缴存比例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其中民办或民办公助等性质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可延期一年建立。
  (三)全市所有大中型企业和焦作新区、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所有入驻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的缴存比例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新设立的企业,原则上应在投产当月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确有困难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延期建立,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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