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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和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和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湘国土资办发[2011]78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全程监管,进一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部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报备系统”(以下简称信息报备系统)升级为“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监管系统)和“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占补平衡监管系统)。现将系统运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运用监测监管系统实现补充耕地全面全程监管

  (一)各级各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均须通过监测监管系统备案。自2011年1月1日起,各级各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预算与计划下达、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三阶段的信息,均须通过监测监管系统报部备案,实现项目全面全程监管。该项工作由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完成。

  各地须按要求认真开展备案工作,确保备案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各地应在完成预算与计划下达、实施和验收后的一个月内完成信息报备工作。社会投资及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也应按上述原则备案。

  已通过信息报备系统填报的项目信息将由部导入监测监管系统,无需再填报。没有填报项目预算与计划、项目实施信息的,须在填报项目验收信息时补报。

  (二)监测监管系统实行即时直报、网络配号制度。监测监管系统采取即时直报的方式,报备信息符合要求的,系统将自动生成项目编号,项目编号是确认项目、确立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挂钩关系的依据。

  二、运用占补平衡监管系统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

  (一)在占补平衡监管系统中落实占补挂钩。在监测监管系统中,已完成项目验收信息备案并符合占补平衡政策要求的项目以及补充耕地指标将自动转入占补平衡监管系统。所有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申报用地编制补充耕地方案时,均须在占补平衡监管系统中选择已转入的补充耕地项目,完成占补挂钩,生成占补确认单,作为补充耕地方案附件随用地一并报批。该项工作由市州国土资源局完成。

  (二)在占补平衡监管系统中核销补充耕地指标。用地依法批准后,通过占补平衡监管系统核销补充耕地指标。省级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和省级审核同意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实施方案备案时,由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自动核减补充耕地指标;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部通过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核销补充耕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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