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廉租住户保障对象租金补贴标准的通知
(焦政办〔201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确保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及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顺利发放,根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和租金补贴发放标准及方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且在市区经常居住;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含12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600元以下(含600元)或具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
二、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一)人均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低保廉租保障家庭租金补贴额度按照保障面积的全额予以确定,如补助金额低于原标准(低保家庭一人户150元/月、二人户家庭170元/月、三人户以上家庭200元/月),仍按原标准予以确定。低收入廉租保障家庭租金补贴额度按照廉租住房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