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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筹措及监管。
  新建工程应当符合市夜景亮化规划。市规划部门对工程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对亮化设置进行审核,审批前须报市亮化领导小组。
  市住建部门对工程进行竣工登记时,应核查亮化设施的验收手续。
  第七条 安阳供电公司负责夜景亮化工程供电工作,亮化工程电价享受优惠电价,免收增容费。
  第八条 亮化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应当招标的,必须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招标投标。亮化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安装夜景亮化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规范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健康;
  (二)不得妨碍交通信号灯和重要标示牌的正常使用;
  (三)不得妨碍车辆的正常行驶;
  (四)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城市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者更换亮化设施,因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拆除、移动或者更换亮化设施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的管理权限,报市、区亮化管理机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规定范围内拟建和正在建设中的大中型公共建(构)筑物的夜景亮化设施,必须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市政府用“以奖代补”的方法,按照夜景亮化长效考核情况,对夜景亮化电费实施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亮化设施开关灯时间由市亮化办统一规定,因季节变化、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的具体情况需要做出调整的,由市亮化办另行通知,各区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夜景亮化设施,竣工后移交给原管理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产权单位投资建设的夜景亮化设施,由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接受市、区亮化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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