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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2010〕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安阳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美化城市夜景,体现都市风貌,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阳市市区范围内的夜景亮化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照明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设计、同步建设、规范管理的原则,逐步改善市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位。
  夜景亮化设施,应推广和采用高效节能的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提高城市照明的科技含量,并采取分时照明、安装节电装置等节能措施。
  第四条 下列区域应当设置夜景亮化设施:
  (一)安阳河沿河风光带、安阳环城河绿化带及游园广场;
  (二)繁华商业区;
  (三)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主次干道十一层以上的机关楼群、商住楼、公益性建筑、商业门店及居民楼院亮化建筑物构筑物;
  (四)城市主要出入口高层公共建(构)筑物;
  (五)大型桥梁、公园等市政设施;
  (六)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七)市政府认为应当设置夜景亮化设施的其它区域。
  第五条 第四条第一、四、五、六项的亮化设施,由市住建部门管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夜景亮化,由辖区政府负责管理。各区区长为第一责任人,要与市政府签订亮化目标责任书,主管区长为主要责任人,产权单位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无物业管理的居民楼由辖区亮化管理机构负责。各区政府及区亮化办负责本辖区亮化工程的资金筹措、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及验收等工作,各区各产权单位要建立亮化设施运行台帐和工作日志,对辖区内亮化设施进行编号、规范管理,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对自己的亮化设施进行日常养护维修,确保设施完好率和夜景亮化亮灯率均达到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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