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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涉案文物移交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涉案文物移交工作的通知
(市政发〔20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对文物和艺术品的收藏热不断升温,各类古玩、艺术品,特别是文物的经济价值不断抬高,文物已被当做具有超高利润的特殊商品。在巨大利益驱动下,西安地区文物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为此,公安、海关、工商、法院、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大打击文物犯罪的力度,为保护文物做出了很大贡献。但由于历史原因,在涉案文物的移交方面还不够规范,容易对文物造成不应有的流失。为进一步规范涉案文物移交工作,依据国家、陕西省有关法律法规,就做好我市涉案文物移交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涉案文物除具有合法来源证据证明属于个人和单位所有的收藏品以外,其余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各级执法部门对涉案文物无权自行处置,应依法移交给本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二、执法部门没收和追缴的涉案文物,经鉴定有三级以上(含三级)珍贵文物的,应即函告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三、执法部门对没收和追缴的涉案文物,应当进行登记和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30日内无偿交还失主或者移交给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保管。
  四、执法部门自没收、追缴涉案文物之时起已逾一年未能结案的,应将文物移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暂存。
  五、对易损的涉案文物,执法部门应在登记造册后,及时移交给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暂存。
  六、文物暂存单位应负责文物的安全,并为执法部门对有关文物的取证提供方便。
  七、对移交文物总体价值较高、保护文物作出贡献的执法部门、单位,市、区县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
  八、执法部门在文物移交前对涉案文物安全负有责任,在此期间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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