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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家庭成员中有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3、家庭成员中有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者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
  4、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六条 廉租住房申请程序
  (一)符合第五条全部条件的家庭,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持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原(复印)件及《焉耆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焉耆县居民低收入家庭资格证明》、现住房状况证明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焉耆县廉租住房申请表)。乡镇社区将困难家庭申请情况书面报县住房办备案;
  (二)县住房办结合廉租住房竣工数量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住房困难家庭的多少,向乡镇人民政府分配实物配租的名额;
  (三)申请人所在社区依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名额对申请家庭进行初审,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复审。乡镇人民政府复审通过后,县住房办应当会同县民政局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并提交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公示;
  (四)乡镇人民政府公示期为十五日,经公示符合申请条件的,报县住房办备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分配,并与住户签订《焉耆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取消分配资格,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廉租住房分配
  (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面向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二)廉租住房分配按申请先后顺序和困难程度排队轮候。申请户数较多的,可采取公开摇号或抽签等方式确定分配对象。
  (三)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只能享受租赁补贴、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法中的一种,但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实物配租轮候期间,可领取租赁补贴,获得实物配租后随即终止住房租赁补贴政策。
  (四)同一家庭的不同成员分属不同社区管理的,实物配租后,应统一将家庭档案信息、资料交廉租住房所在地社区管理。
  (五)县发改、建设、财政、民政、国土、金融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积极配合乡镇对辖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资格认定工作。
  第八条 廉租住房管理
  (一)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县住房办应当会同县发改部门核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由各乡镇统一收取,并转至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拨付县住房办用于廉租房日常维护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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