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自治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自治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县廉租住房管理,做好廉租住房实物分配工作,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从根本上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建设部《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和退出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办)是自治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设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物配租名额的分配工作;有关乡镇及相关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登记、初审、分配和具体管理工作;县发改、财政、民政、建设、国土、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遵循全县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批、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县城规划区范围城镇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实际居住满三年;
(二)持有县民政局核发的《焉耆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焉耆县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三)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含私房或租住的公有住房)小于13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二人以上的,家庭成员之间应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
申请家庭符合上述申请条件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保障廉租住房:
1、家庭成员中有一、二级残疾病人;或者经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