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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铁路、输油输气管道等各类工程,确需穿越、跨越农村饮水工程的,应当对工程建设期间、运行过程中可能对农村饮水工程造成的危害进行论证,并编制饮水工程保护方案。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铁路、输油输气管道等各类工程,对农村饮水工程水源或者供水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农村饮水管理者应当定期对水源工程、供水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保障正常供水。因检修和维护等原因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告知用水户。
  第二十一条 用水户未经农村饮水管理者的同意,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工程管道上安装取水设施;未经同意擅自安装,对农村饮水工程和其他用水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水管理者应当加强对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应当向社会公布抢修、抢险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或接到供水设施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供水站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开展供水工程达标活动。

第五章 水价、水费计收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水价管理规定,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农村非生活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价格兼顾用水户承受能力确定和调整,非生活用水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中饮水工程的水价,由县(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通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定、调整方案,听取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和用水户的意见,报州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城乡扩网工程(接城市自来水工程)水价,由县(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通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门提出核定、调整方案,听取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和用水户的意见,报州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因核定、调整的水价不足以补偿供水成本的,由提出核定、调整方案的价格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予予以财政补助;因批准的水价不足以补偿供水成本的,由批准水价的价格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予予以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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