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城乡扩网工程(接城市自来水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入户工程属农户所有。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的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机构管理。
(二)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日供水能力在200立方米以上的农村集中饮水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入户工程属农户所有。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的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机构管理。
(三)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日供水能力在200立方米以下的集中农村饮水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入户工程属农户所有。由受益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
(四)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分散式农村饮水工程,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委托工程受益农户负责管理和维修。
(五)单位、个人投资,或者采取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投资主体自主管理。
(六)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形成的国有资产部分,其所有权不得拍卖、转让。
第三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八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应当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破坏和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第九条 农村饮水水源保护区应当按照《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有关规定划分,并按照保护区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一)以地表水(尤其是河流、水库)为水源时,在取水点上游1000米以外的一定范围内都应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可能的污染物的排放。
(二)以地表水(尤其是河流、水库)为水源时,在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水域内,严禁排放污水、工业废水、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任何行为。沿岸农田不得使用长效或剧毒农药,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进行灌溉,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
(三)采用地下水源的工程,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等污染源。
(四)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滤池、蓄水池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或铺设污水渠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和绿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