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1〕6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州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确保饮用水安全和饮水工程正常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饮水工程是指为解决自治州范围内乡、镇、场人畜饮水困难,保障饮用水安全兴建的各类供水设施。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规划,健全管理机制,明确优惠政策,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卫生、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经自治区批准立项的农村饮水工程用地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有关规定,经依法批准,实行无偿划拨,农村饮水工程用电实行农业灌排电价。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实行不同的管理责任制。农村饮水工程由下列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农村饮水管理者)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