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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铁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业经2011年10月19日铁岭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代 市 长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铁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署颁布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都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市、县两级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对本级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属于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但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下级审计机关依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实施审计的,审计结果应报送授权的审计机关审定。

  市、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含中央、省补助资金、配套资金及各种捐款)、政府举借债务筹措资金等财政资金的项目;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项目;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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