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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使用和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项资金目录应当作为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重要依据。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报账制、以奖代补等方式对专项资金实施分类管理。支出预算涉及基本建设投资或者政府采购等的,应当按基本建设或者政府采购等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辖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按规定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辖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付,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机关,经批准后方可变更或者调整。

  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辖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监督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将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向市财政部门报告,并抄送市审计、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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