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设立依据、使用范围及绩效目标、可行性研究报告。

  市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论证。必要时,市财政部门可以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对设立专项资金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 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求市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可由市财政部门批准。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要求配套的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专门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审批程序、执行期限、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一年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时申请重新设立。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应当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期专项资金目录。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或者被撤销后,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完成专项资金清算工作。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情况进行梳理,将梳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