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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六)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财政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八)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市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监督机制,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开展日常检查,规范资金管理;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专项资金目录,提出项目预算建议;

  (三)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

  (五)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进行自查和自评;

  (六)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七)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监察部门负责依法对专项资金进行监察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受理专项资金管理活动的投诉、举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 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加强沟通,对涉及专项资金的财政检查报告、监察报告、审计报告和其他检查报告、建议或决定,互相抄送、互通情况,并将其作为今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

  第十条 设立专项资金,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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