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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规〔2011〕1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市级财政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资金。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使用、执行、绩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经依法批准设立、纳入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目录的基金和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运行、绩效管理、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专项资金管理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订,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汇总、梳理有效专项资金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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