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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九)强化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企业要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急救知识培训,做到会处置、会急救;要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及时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危险性较大的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外围情况,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预案。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将危险源状况、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登记备案。要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可能危及周边单位、设备设施、建构筑物或居民安全的,预警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通告周边相关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应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建立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必须与就近有资质的相关专业救护队签订服务协议,建立快捷有效的通信联系。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学校、宾馆、医院、饭店和大型商场、会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活动,演练活动要按照危险特性、事故后果和影响等因素,按计划实施,逐步涵盖所有危险、危害因素。

  三、严格监督管理,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

  (一)强化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安全监管、公安、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质监、工商、环保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快速联动机制,形成合力,开展定期安全检查和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立即依法责令停产停工整顿,直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要根据季节性和行业特点适时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专项检查,对因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导致死亡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的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坚决制止违法分、发包和出租行为,不具备资质的承包、承租方生产经营中发生事故,要依法追究行业监管部门的责任。

  (二)强化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要严格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程序,切实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负责行业领域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部门要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步骤和时限,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逾期整改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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