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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实行有职工生产作业就有单位领导到岗带班制度,带班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督促做好班前安全教育和危险性分析,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要切实掌握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杜绝“三违”行为,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险情时,要及时指挥停产、撤人,并做好报告和组织排除险情工作。要制定和落实带班领导交接班制度,公布带班计划,接受工人监督,对无单位领导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严格落实发包、租赁和协作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项目、工程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的发包方或出租方,应对承包、承租的单位或个人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发包或出租,否则,将依法给予上限处罚;发包方或出租方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其它行业法律法规,与承包或出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和任务,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承包方或承租方的安全监管,杜绝“以包(租)代管”行为的发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承包方或承租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包方或出租方要作为事故主体,承担主要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与承包或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各企业要对为其提供原材料、配套生产的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状况进行审查;要对产品主要销售单位的主要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备案,否则将依法进行查处。

  (八)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制度。各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认真排查职业病危害。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要按规定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危害;向存在职业危害岗位的作业人员告知危害情况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对接触危害人员进行职业危害预防知识培训;按规定建立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健康监护档案,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要采取完善和优化工艺、替换毒害原料、定期监测、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加强劳动管理等措施,控制职业危害,并按规定对控制效果定期进行检测评价;要严格执行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制度,预防职业病的产生,维护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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