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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和岗位,尤其要强化工程技术、项目管理、计划经营、销售等和安全生产息息相关的各内设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发生事故时,要严格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安全生产责任划定不清的,要严格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的学习,特种作业人员要加强标准和操作规程的学习,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持资格证上岗,并自觉接受再培训教育。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所有从业人员均要按规定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使用新材料、新工艺、从事新岗位工作的安全培训和复工教育培训培训合格,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应知应会知识和技能后方可上岗。尤其是从事工程施工、有限空间作业、危险环境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以及在工艺或作业方法和作业条件发生改变时,要针对专项危险源和危险因素的辨识和分析,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无安全可靠保障措施不准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活动。日常安全管理中要针对季节因素、重大节假日和行业特点做好专项安全教育,对存在职工不经培训、无证上岗行为的企业,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令无证上岗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实施局部或全部停产整顿。

  (四)严格执行危险源及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和控制制度,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要以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作为企业发展的前提条件,针对生产工艺流程和作业特点,认真进行危险源和危险危害因素辨识,明确重要环节,制订和落实切实有效的控制技术和动态管理措施。要严格生产过程监控,随时排查和及时消除隐患。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于可能导致较大以上事故的隐患,要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企业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非煤矿山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其他生产经营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9号)等有关规定,依据属地监管原则,及时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相应经济区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审查、验收。施工中主要生产系统、工艺和设施需要变更的,要立即停止施工,由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进行修改,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并对有关施工图修改后方可恢复施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凡违规建设的,要立即依法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要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期组织施工,需要延期的,要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要落实试生产阶段的安全保障措施,非煤矿山和危化品生产建设项目的试生产要编制试生产方案,细化安全保障措施,并报审批部门备案。要按规定的试生产(运行)期限组织试生产(运行),并及时向审批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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