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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盘政发〔2011〕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0〕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强化监管,严格执法,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主要任务。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城市燃气、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全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演练;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二、严格安全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抓好基础建设工作。各企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承担起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管理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人员。要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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