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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木垒县人民政府健全完善重大事项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定的通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木垒县人民政府健全完善重大事项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木垒县人民政府健全完善重大事项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定》已经2009年5月11日自治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健全完善重大事项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提高决策质量和行政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旨在健全完善县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制度,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社会听证的制度,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 县政府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区州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决策的有关实施意见;
  (二)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自治县城市总体规划、城乡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三)县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方案及其执行情况;
  (四)重大建设工程与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和采购的重大项目以及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城市建设、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等重大事项;
  (六)其他需要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与形式

  第四条 县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遵守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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