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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辖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辖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政(2011)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统筹城乡发展,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58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市辖各区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现将《新乡市市辖区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注意研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新乡市市辖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它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市辖各区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区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五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申请和登记手续。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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