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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的实施意见

  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县级以上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认真配合人大和政协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活动。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投诉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主动认真开展调查,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我省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违法行为导致一个地方、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
  五、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建立矛盾纠纷调解联动机制。逐步形成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依法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明确行政调解的职责,规范行政调解程序,灵活调解方式,切实规范行政调解工作。认真执行《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缩短受理时间,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加强对行政复议受理、办理活动的监督,对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秉公处理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制止;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积极配合省政府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服从省政府试点工作安排,积极做好试点前期准备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复议案件有两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重大疑难案件确保3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确保复议办案车辆、照相、录音等设备。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大力推行公开审理制度。对案情复杂、社会关注的案件,采取公开听证、当面审理等方式,让当事人进行质证,提高当事人的参与度和审理活动的透明度。要积极运用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争取以和解、调解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自觉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深刻剖析原因,认真总结教训,切实加以整改。行政机关对收到的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要切实研究落实,做好整改和善后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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