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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病历登记信息告知制度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病历登记信息告知制度的通知
(深卫人医政〔2011〕109号)


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委直属各单位,社会办各医院: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就诊患者的合法权益,我委决定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病历登记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医疗机构应告示患者或其监护人提供患者本人的真实姓名、年龄等个人资料作为病历登记信息;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采集病史、办理门(急)诊或住院手续时应予告知,并要求患者或其监护人签名确认。

  二、在门(急)诊挂号处和住院处的显著位置,分别张贴相应的告示(告示样式见附件1)。

  三、在新印制的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上,须统一印制相应的告示。(告示样式见附件2)。对目前继续使用的尚未印制上述告示的库存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应由医疗机构负责采用不干胶印刷方式加贴在病历本的封底。

  四、以上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五、市、区卫生监督部门按职责范围,分别对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附件:
  1. 门(急)诊挂号处和住院处的告示样式
  2.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上的告示样式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1
  门(急)诊挂号处和住院处的告示样式

  告  示

  为了确保就诊患者的合法权益,请患者或其监护人在医院门(急)诊就诊和住院登记时务必提供真实、准确信息,确保所提供的姓名、年龄等与患者本人一致,以便医务人员实施合适的诊疗措施。不真实、不准确的信息不但会给诊疗过程带来混乱,也会对患者自己日后查询、调用信息时造成不便和困难,损害患者的权益。为了医患双方合作,共同处理好患者的伤病,请予以支持配合。患者或其监护人提供虚假信息的,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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