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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12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12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2〕25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晋江市2011年第五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转用征收和拨用手续的请示》(晋政地〔2011〕434号)和《晋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晋江市2011年城市第五十五批次修改为晋江市2012年城市第九批次的说明》(晋国土资〔2012〕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晋江市境内农用地26.8086公顷(其中耕地17.3061公顷)、未利用地3.10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晋江市安海镇安东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2.032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814公顷,复兴社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697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486公顷,鸿塔社区其他农用地0.276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3.888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7501公顷,前埔村水田0.6892公顷、旱地2.1119公顷、其他农用地0.286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8548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062公顷,西安村水田1.2166公顷、水浇地13.2591公顷、其他农用地8.838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4.832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5466公顷,东石镇梅塘村旱地0.0293公顷、其他农用地0.034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6304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3.111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农用地0.066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697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3099公顷、其他草地0.093公顷、其他未利用地3.012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7.290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晋江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晋江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晋江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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