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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11〕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金华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金华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爱国卫生工作水平,促进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单位卫生环境和工作条件,预防和减少疾病,提高职工健康素养而开展的卫生活动,包括环境卫生治理、卫生创建、健康促进与教育、病媒生物防制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第四条 单位爱国卫生是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巩固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负有搞好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改善环境卫生面貌,提高职工健康水平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 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管理。有关单位应自觉接受辖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配合辖区工作,服从管理。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七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的行为,均有监督的权利,并有权向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举报。
  第八条 对爱国卫生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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