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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建及收购廉租房项目办理产权登记流程

配建及收购廉租房项目办理产权登记流程
(津国土房保办〔2011〕319号)

  一、开发单位依据配建及收购廉租住房协议(《廉租住房配建及使用管理协议》或《廉租住房收购及使用管理协议》)打印配建及收购廉租住房的购房合同,购买人(产权人)为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开发单位持相关手续到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

  三、市住保办与开发单位按照房屋登记面积及销售价格进行结算,开发单位开具该项目中廉租住房的房款发票。

  四、市住保办和开发单位共同到廉租住房项目所属各区房管局办理廉租住房的产权备案,同时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提供要件为廉租住房项目房款发票、购房合同、所有权登记表。区房管局给住保办开具《产权证领取回执》。

  开发单位作为卖方,应交纳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市住保办作为买方,在办理产权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登记费、维修基金等各项相关费用全部予以免缴。产权为天津市人民政府的房屋不发生契税,不用办理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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