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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昆政办〔2011〕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非煤露天矿山整治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非煤矿山是安全生产的高危行业,安全管理稍有不慎,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势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带来严重后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非煤矿山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安全发展的原则,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以扎实的工作作风,严格的安全标准,有效的监管手段,克服麻痹思想和松劲情绪,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发生,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各司其职,建立联合审批机制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云南省2010年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发改、安监、国土、公安、环保等部门分工明确,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安全监管格局。
  发展改革部门在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投资核准或备案前,要把建设项目的安全和环保审批作为前置条件,建设项目具备基本安全生产和环保条件后,方可进行投资核准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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