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

  (五)完善区域空气质量监管体系
  1.编制规划和方案。编制《昆明主城规划建成区空气污染控制规划》,按照“属地管理、分类治理”的工作思路,全面展开确保建成区环境空气质量达百分之百优良等级综合整治行动,将各空气自动监测站周边的环境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常抓不懈。
  空气质量未达到二级标准的重点地区,应制定达标方案,确保按期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空气质量已达到二级标准的地区,应制定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方案,防止空气质量恶化。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安宁市、晋宁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
  2.加强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提高空气质量监测能力,优化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开展酸雨和城市道路两侧空气质量监测,制定大气污染事故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理预案,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完善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将每日的主城环境空气质量情况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发送给市政府及办公厅分管领导,主城各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市住建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以及市环保局中层以上干部和各区环保局主要领导。各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市级各委办局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的实时情况做出相应的工作安排。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安宁市、晋宁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
  3.建立昆明市主城区环境空气质量预警机制。预警包括黄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当区域测点空气污染指数超过90,或当区域测点首要污染物浓度连续升高的情况下启动黄色预警;当区域测点空气污染指数超过100,或首要污染物浓度超过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时启动红色预警。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对空气质量数据进行跟踪,当出现异常情况时,要分析原因并形成快报及时报送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向各空气自动监测站所在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发出红色预警或黄色预警,连续发出三次及以上红色预警时,同时抄报第十四纪工委。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安宁市、晋宁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第十四纪工委
  4.加强区域环境执法监管。确定并公布有关废气排放的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开展区域大气环境联合执法检查,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督性监测,推进其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