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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规范(试行)》、《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员违规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规范(试行)》、《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员违规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基协[2010]2号)


各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经过广泛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意见,并征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各位常务理事的同意,现将《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规范(试行)》、《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员违规处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行为,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和《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执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处分的依据。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员中的所有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所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必须持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有效《法律工作者执业证》。《法律工作者执业证》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唯一凭证。

  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前应当经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岗前培训,按照当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安排进行执业宣誓。

  第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责任通过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措施,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并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认真遵守执业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

  第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活动应当接受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监督。

第二章 职业道德

  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忠实于宪法、法律。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

  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维护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庄重、耐心、有礼貌地对待委托人、证人、司法人员和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遵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或者协助、诱使他人从事以下行为:

  (一)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二)欺骗、欺诈的行为;

  (三)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

  (四)明示或暗示具有某种能力,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改变既定意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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