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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统一规范司法所标牌标识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统一规范司法所标牌标识的通知
(苏司通[2009]115号)


各市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关于统一司法所标识的通知》(司发通〔2009〕124号),为树立基层司法行政单位的良好形象,进一步增强司法所服务党委政府、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监督,现就统一规范司法所标牌标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范使用司法行政徽

  根据司法部《司法行政徽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司发通〔2006〕80号)规定,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办公场所外应当统一悬挂司法行政徽。司法行政徽应端正悬挂在司法所办公场所正门上方显著位置。司法所办公场所外悬挂司法行政徽要按标准规格(直径70CM)执行,可结合司法所办公用房实际,按比例缩放,但不得改变司法行政徽图案、颜色和比例。

  二、统一规范司法所办公场所标牌

  司法所办公场所只悬挂司法所和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两块标牌。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管理体制的,司法所标牌全称为ХХ县(市、区)司法局ХХ(司法所机构所在地地名)司法所;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乡镇(街道)为主管理体制的,标牌全称为ХХ县(市、区)ХХ乡镇(街道)司法所。调处服务中心的全称为ХХ县(市、区)ХХ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

  司法所和调处服务中心标牌为竖式外挂标牌,司法所标牌悬挂于司法所正门左侧合适位置,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标牌悬挂于司法所正门右侧合适位置,规格均为长165CM,宽31CM,字体为“文鼎CS大黑”。可结合司法所办公用房的实际,按比例缩放。

  三、统一规范形象标识系统

  各地要按照去年全省基层基础建设会议的要求,根据司法所独立办公用房、合署办公用房、在政府内办公用房的不同情况,合理设置司法所形象标识。具体标准参照扬州市基层司法行政系统形象标识系统修订版执行。

  四、保持所容所貌整洁,树立司法所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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