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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木县政办发[2009]25号)


各乡(场)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由县经贸委、财政局制定的《自治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四日

  自治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做好我县家电下乡工作,根据《州经贸委、乌昌财政局关于转发自治州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2008]862号)和《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家电下乡的主要内容
  家电下乡是针对农村消费者定向研发、生产、销售的指定家电产品,由国家财政给予一定资金补贴的农村家电推进工程。财政补贴家电下乡政策,有利于调动农牧民购买家电积极性,改善农牧民生活条件,也有利于引导企业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和流通体系,扩大内需并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惠农措施。
  (一)实施时间。2009年2月1日-2013年1月31日,为期4年。自2009年3月1日开始,自治县家电下乡销售工作启动并实施。实施期间,农牧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均可享受补贴。
  (二)家电下乡产品及价格。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类,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种类如有增加,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今后,将根据农民需求情况,对家电下乡产品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
  (三)补贴对象及标准。具有我县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在家电下乡推广时间内,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的家电产品,国家财政比照出口退税率,按产品销售价格的13%直接补贴农牧民消费者。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每户每类产品限购1台(件)。
  二、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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